中新网4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25日透露,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90%以上,其中,高档烟酒、服饰等由于利润高、门槛低,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
25日,最高检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提升知产保护品质"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有记者提问,当前,全国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特点?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有哪些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郑新俭表示,知识产权犯罪当前呈现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渠道发展,侵权作品也多以网络方式传播。
二是案件呈现生产、物流、销售环节分离、上下线延长、受害人分布广及数额认定复杂等特点,查办难度增大。
三是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90%以上,涉及烟酒、食品、服帽、化妆品、数码产品等多个领域。其中,高档烟酒、服饰等由于利润高、门槛低,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工日趋细化,隐蔽性越来越强。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蒙蔽经销商和消费者,如利用假许可文件、假包装、假批号、假海关证明等蒙骗经营者和消费者,侵权产品极具迷惑性,难以辨别。
郑新俭强调,在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四个当面问题:
一是如何准确认定新类型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行为方式,如网络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假冒防伪溯源标识无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分歧等,要求我们深入研究新类型侵权行为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犯罪,厘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边界,以利于精准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如何给新型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如网络游戏外挂,在实践中有的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有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要求我们透过犯罪的行为特征,判定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从而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如何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不规范的问题,如鉴定意见缺乏论证说明的过程,理由表述不明晰;再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鉴定没有明确秘密点的内容和范围,只是表示权利人提供的技术图纸中包含了非公众知悉信息,甚至直接表述构成商业秘密,不利于审查判断。
四是如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刑事、民事、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用刑事手段可以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难以有效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这就需要通过给予民事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行政监管机关则通过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让违法企业退出市场。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努力打好组合拳,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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